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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二○○四年九月三日在珠海拱北丽景花园华发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亚非主持,应到董事11人,实到会董事11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记名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 t t p:// ww w. s s e. c o m. c n)
    1、同意原第一节第二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选举产生和罢免。”
    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选举产生和罢免。”
    2、同意原第五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3、同意原第六节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改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如董事会议案涉及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珠海华发置业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利用自有资金通过交通银行珠海分行委托贷款给珠海华发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占90%股权)人民币3500万元;通过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委托贷款给珠海华发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期限为壹年,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