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在天津市华富宫大饭店召开,会议应到董事十三位,实到十二位,缺席一位,符合法定人数,会议表决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荆树明先生委托吴延龙先生主持,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董事长荆树明所作的一九九九年度一至十月份的工作报告及今后的工作计划报告的决议。
    (二)通过了由董事会提名并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并通过了总经理提名聘任的副总经理、三总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的决议。
    (三)通过了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让1840万元人民币债权的决议。本事项已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津国资(1999)249号文件批准。
    (四)通过了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让天津市建发物业发展公司和深圳津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决议。本事项已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津国资(1999)251号文件批准。
    上述两间公司的评估价值已经天津华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津国资评字(1999)370、369号文件确认。建发公司股权价值为7267272.71元人民币、津华公司股权价值为5757268.73元人民币,按股份公司在津华公司拥有的91%股权折算,母体公司收购津华公司股权5239114.54元。
    特此决议。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