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国栋建设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5-04-1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5年3月29日以传真、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部分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春鸣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书面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公司200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4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9,400,439.38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2,940,043.94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1,470,021.97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2,972,821.45,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7,963,194.92元。

    2、鉴于报告期内,公司在项目建设上投资规模较大,募集资金已按计划使用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基本建设完毕,即将全面投产。但项目完善和支付设备尾款还需约7000万元后续资金,项目正式生产和产品投放市场还需约10000万元流动资金。为此,公司董事会提议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将未分配利润用于项目后期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同时回避国家宏观调控可能带来的资金紧张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保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地发展。

    五、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与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因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决定提名王春鸣先生、李秦生先生、王世林先生、胡艳琴女士、熊云全先生、王效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任鹏先生、王渊宝先生、罗孝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二)

    对此提名,公司独立董事任鹏先生、王渊宝先生和赵湘雪女士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六、关于为年产20万立方米中、高度纤维板生产线及其配套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年产20万立方米中、高度纤维板生产线及其配套的秸秆/木质热磨制纤生产线和65MW热能工厂项目均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计划投资14748万元,由于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欧元汇率的上升等多方面原因,该项目目前的实际投资额已达23379.7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14748万元,其余8631.77万元由公司自有资金投入。预计项目后期建设资金和支付设备尾款还需投入资金7000万元,这部分资金将由公司自筹解决,该项目完成后实际投资额将达30000万元。

    七、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计费用为25万元,其它与审计相关的差旅、食宿、翻译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议案见附件三)

    九、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议案见附件四)

    十、决定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见股东大会通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9日

    附件一: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王春鸣先生:董事候选人,男,56岁,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双流县黄水建筑公司第三工程处处长、双流县黄水建筑公司副总经理,成都市蜀都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四川国栋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四川国栋镀膜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四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现任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李秦生先生:董事候选人,男,59岁,大专学历。历任四川省交通厅汽车修理厂生产调度员、成都市第一技工学校实习厂厂长、总务行政处主任、副校长,1994年开始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1999年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世林先生:董事候选人,男54岁,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97年起在中科院成都光电研究所工作,1993年进入本公司,历任镀膜玻璃厂厂长、装饰公司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起任公司董事、总工程师。

    胡艳琴女士:董事候选人,女,29岁,大学学历,1999年毕业于重庆工业管理学院,曾就职于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2月进入公司担任人事部部长,2002年起任公司董事。

    熊云全先生:董事候选人,男,40岁,1985年东北大学机制工艺与设备专业毕业,工学学士,工程师。1985-1992年任攀枝花钢铁公司1450热轧板厂车间负责人、机动科负责人以及英文资料翻译;1992-2001年任德阳永兴机械有限公司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兼技术开发中心主任;2001年进入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任秸秆中密度人造板生产线技术负责人、总经理助理,2004年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效明先生,董事候选人,男,39岁,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1993年进入公司,历任四川国栋镀膜有限公司质检部长、厂长助理、厂长,1999年7月至2002年4月担任公司董事,2000年8月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鹏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男,68岁,大专文化,1989年至1997年曾任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成都市公安局正局级副局长兼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人民警察二级警监警衔;1997年至2000年任成都市公安局所属乘风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王渊宝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男,51岁,大专文化,1989年至今任成都亚华仪表配件厂法人代表、厂长,2002年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罗孝银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男,42岁,大学,1984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历任四川省审计厅科员、副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审计专员;1995年任四川省注册审计师协会秘书长;1997年至今任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司法会计鉴定人;现任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2003年12月被聘为四川广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二: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任鹏先生、王渊宝先生、罗孝银先生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申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四川国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四川国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四月九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任鹏,作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任 鹏

    二00五年四月九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渊宝,作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渊宝

    二00五年四月九日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罗孝银,作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罗 孝 银

    二00五年四月九日

    附件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在2003年5月份进行过一次修改。两年来,随着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和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特别是根据证监发(2004)118号《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版)等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五条第(六)2中(3)修改为:“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第四十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第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以后条款序号顺延:

    “下列事项除经股东大会现场表决通过外, 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4、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的事项,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5、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6、第六十七条修改为:

    “ 董事及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1)、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2)、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3)、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4)、公司发出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7、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网络方式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投票方式表决。”

    8、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会议,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的有效证件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按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9、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应至少聘任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0、第九十五条(三)、(四)、(六)修改为: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得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11、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2、第九十八条第(一)和(四)修改为:

    “(一)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四)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13、第一百零四条后增加: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单次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三)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以下的,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14、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15、第一百五十七条修改为:“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附件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

    1、将第 九 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2、第三十七条条款后增加:“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3、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网络方式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4、增加第七十条(以后条款顺延):“ 下列事项除经股东大会现场表决通过外, 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