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 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四川国 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并完全清楚作为独 立董事的职责;
    2本人的职业、职称、学历和工作简历已在2001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3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 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作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5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 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 明 人:黄华大    声明地点:四川成都
    二OO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