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01年8月13日上午9:30在本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 代表股份9277.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5%。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管 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春鸣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按预定程序审议了有关议案,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277.35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
    1、同意2001年7月4 日与四川天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合 同》。
    9277.35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同意2001年7月6 日与四川天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合 同》。
    9277.35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同意2001年7月16日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9277.35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4、 关于委托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债投资并签订代客理财协议 事项,由于公司与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议部份条款上未能达成一致, 双方未就代客理财事项签订正式协议。本次股东大会未就该事项进行讨论。
    本次股东大会经成都市商信律师事务所杨建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