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2004年度分红派息事宜作如下修改: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