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正常履行职责,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 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对于不纠正的,有权向股东大会或股东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监事
    第七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满前,股东大 会或推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2)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3)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七)非自然人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 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 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者;
    (十)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在禁入期内违反前款规定 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
    第十条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一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配偶、嫡系兄弟姐妹、 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1)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4)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营业活动,从事上述营业的所得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大会或推荐单位可按公司章程、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7)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8)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监事会组织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一名由公司职 工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由股东推举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选,依照得票数高低确定。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首任监事由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本款所 列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经出席创立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4)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五章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即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 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
    监事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监时监事会,是否 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 则临时监事会 必须召开。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召开监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会议通知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讨论表决事项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但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 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 特 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 应当由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 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 全体董事或部分 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2)会议议程;
    (3)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的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 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 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 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 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 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 费用。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但上述活 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条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 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 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 按照有关 财务规定列支。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