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更好的收益回报广大投资者,根据第一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权限议案,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项目建设期资 金投入的时间差,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与建设的前提下,本着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 则,以暂时闲置的募股资金100,000,000元用于资产委托管理, 并与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各50,000,000元的资产委托管 理协议,其合同期限分别为2001年4月30日至2002年4月30日、2001年5月9日至 2002 年5月9日,并将具体内容在2001年5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刊登。
    根据目前两个公司的经营状况,考虑到投资安全回收的风险性,分别采取了如下 措施:
    1、经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协商,2001年12月25日提前终止了资产 委托管理协议,并于2001年12月31日收回50,000,000元本金和1,868,810元违约金;
    2、本公司与银河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未提前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