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松苗先生为公 司总经理,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王松苗先生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57条、 第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任职资格合法。
    2、对王松苗先生的提名、 聘任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聘任程序合法。
    3、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王松苗先生的聘任。本人 认为:公司对王松苗先生的聘任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没有 损害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赵惠芳徐宁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