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 东股份”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巢东股份召开200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巢东股份第一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通知按规定 的形式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的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超过30天。 本次股 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并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巢东股份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119319200股,均为截止到2002 年3月5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巢东股份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清点,并当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通过《关于放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议案》(赞成119319200股,反对 0股,弃权0股);
    (2)通过《关于与安徽巢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生产协作总协议) 及对 2001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确认的议案》(赞成11584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安徽巢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选举陈学祥先生(赞成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杨俊斌先生( 赞成 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琚飞先生(赞成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王松苗先生(赞成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梁力先生(赞成119319200股,反 对0股,弃权0股)、邵杰先生(赞成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张守义先生(赞 成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赵惠芳女士(赞成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 股)、徐宁先生(赞成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其 中赵惠芳女士、徐宁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4)选举卢正明先生(赞成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杨继平先生( 赞成 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5)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119319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巢东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 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鲍金桥    20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