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巢东水泥”)的委托 , 指派鲍金桥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巢东水泥召开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巢东水泥第一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 的形式提前三十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巢东水泥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5名,持有巢东水泥股份12000万股,占巢东水 泥总股本的60%,均为截止至2001年8月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 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巢东水泥股东。
    2、巢东水泥第一届董事、第一届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律师。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系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30日进行了公告,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提出, 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 清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各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额: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2)每张面值: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3)发行价格: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4)发行方式及是否向老股东配售的安排:赞成120,000,000股, 占出席会议 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债券期限: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6)票面利率及付息方式: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反对0股;弃权0股。
    (7)转股价格确定方式和调整原则方法:赞成120,000,000股, 占出席会议表 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特别向下修正条款: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反 对0股;弃权0股。
    (9)转股期: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10)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赎回条款: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售条款: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募集资金投向:
    拟投资组建中外合作公司,开发年产3万吨纳米级碳酸钙的项目:赞成120,000 ,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废旧塑料回收利用(塑料托盘)生产线项目: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 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向控股子公司安徽巢湖东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投资, 以改善其财务结构: 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年产9000吨钢塑共挤门窗项目: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12)关于公司未分配利润处置方式: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 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 议案》: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期限的议案》:赞成12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相关事宜的议案》:赞成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巢东水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鲍金桥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