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都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1496.9万股股份转由江西洪都飞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飞机″)持有及股权过户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洪都集团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54.75%、共计11496.9万国有法人股股份投入洪都飞机(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变动″)的重组及审批事宜,本公司已于2003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权变动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上市部函[2003]092号)。
    三、本次股权变动过户手续已于2003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变动后,洪都飞机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54.75%的股权。
    四、本次股份转让后,本公司前5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以200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股份性质 1 江西洪都飞机工业有限公司 114969000 54.75 国有法人股 2 南昌市长江机械工业公司 2788500 1.33 法人股 3 宜春第一机械厂 1267500 0.6 国有法人股 4 富国证券投资基金 914783 0.44 流通股 5 江西第二机床厂 487500 0.23 国有法人股
    五、备查文件:
    1、国家财政部财企[2003]88号;
    2、国家财政部财企[2003]130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上市部函[2003]092号);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