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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6 证券简称:洪都航空 项目:公司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7-06-3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2007年6月25日分别以电邮、书面传真和专人送达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有12名董事参加,实际参加会议董事12 人,参加会议的董事人数及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整改计划全文详见同日公告。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公司章程原第二十条

    原第二十条内容为:“公司总股本为252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4400万股,其它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10800万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数量为:

    (二)修改公司章程原第五十九条第六款内容

    原第五十九条第六款内容为:“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告之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告之股东,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五十九条第六款现修改为:“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告之股东。”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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