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2007年6月25日分别以电邮、书面传真和专人送达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有12名董事参加,实际参加会议董事12 人,参加会议的董事人数及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整改计划全文详见同日公告。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公司章程原第二十条
    原第二十条内容为:“公司总股本为252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4400万股,其它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10800万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数量为:
    (二)修改公司章程原第五十九条第六款内容
    原第五十九条第六款内容为:“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告之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告之股东,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五十九条第六款现修改为:“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告之股东。”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