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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二十次董事会于2004年9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14人,实际表决董事14人。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调整的议案:
    沈伟家先生、周启英先生、陆淑华女士辞去董事职务,增补曲建宁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同本届其他董事相同。曲建宁,男,40岁,东京大学应用生命工学专业博士毕业。曾任北京轻工业学院(现北京轻工业大学)化工系助教;联合利华日本分公司家庭保护产品高级产品开发经理及Domestos有害微生物及卫生研究所所长;本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对以上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表同意。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十四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当董事会对某项决议的表决出现僵局时(即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时),董事长额外拥有一票附加的表决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两项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