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规范运作,保证董事聘选的制度化、公开化,特制定公司董事聘选标 准及程序如下:
    一、董事的任职条件
    担任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 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六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董事聘选程序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董事选择的标准
    (二)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四)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董事 的资格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
    (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确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股东大会表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