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3年7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于2003年8月26日开庭审理本公司(第一被告)、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第二被告)、本公司农牧分公司(第三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书5份)。原告诉讼所涉借款内容如下:
序号 借款本金 合同约定期限 主张本金 1 5000000.00 1996.09.19-2001.09.19 5000000.00 2 5000000.00 1994.09.14-1999.09.14 5000000.00 3 4000000.00 1997.09.14-2001.09.04 4000000.00 4 5000000.00 1995.11.24-1999.10.20 5000000.00 5 4800000.00 1996.12.02-2000.12.02 4800000.00 合计 23800000.00 23800000.00 序号 约定利率 截至2003年 (月利率) 5月底利息 1 9.75000‰ 1640375.00 2 10.065‰ 1640375.00 --12.705‰ 3 10.2375‰ 1286010.10 4 12.6‰ 1640375.00 5 10.2375‰ 1545364.99 合计 7752500.09
    原告与北京中垦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自1994年9月至1997年9月共签订5份借款合同(2000年5月北京中垦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我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借款本金合计2380万元,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关借款逾期情况已在2001年、200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原告向法院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80万元,至2003年5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7752500.09元(利息应给付至实际清偿日为止)。
    2、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对上述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妥善处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