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3年6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于2003年7月9日开庭审理本公司(第一被告)、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第二被告)、本公司农牧分公司(第三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书5份)。原告诉讼所涉借款内容如下:
序号 借款本金 合同约定期限 主张本金 约定利率 (月利率) 1 1,500,000.00 2000.05.17-2001.04.30 1,500,000.00 6.14250‰ 2 2,000,000.00 1999.11.24-2000.11.24 2,000,000.00 5.11875‰ 3 600,000.00 1999.05.12-2000.05.12 600,000.00 5.59129‰ 4 2,000,000.00 2000.01.25-2001.01.25 2,000,000.00 6.14250‰ 5 1,000,000.00 1999.12.27-2000.12.01 1,000,000.00 5.11875‰ 合计 7,100,000.00 7,100,000.00 序号 截至2003年5月底利息 1 479,177.82 2 651,425.00 3 196,845.00 4 646,700.00 5 325,358.13 合计 2,299,505.95
    原告与北京中垦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5月至2000年5月共签订5份借款合同(2000年5月北京中垦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我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借款本金合计710万元,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关借款逾期情况已在2001年、200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原告向法院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10万元,至2003年5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2,299,505.95元。(利息应偿付至实际清偿日为止)
    2、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针对案件将积极组织应诉,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