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2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于2002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诉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第一被告)、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一案,原北京中垦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本公司分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原华垦物资公司(现为本公司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9月1日联合为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中国对外优惠贷款坦桑尼亚剑麻种植和加工项目贷款协议》专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各承担50%责任(贷款期限十年)。由于该担保系改制上市前签署、目前尚未解除连带责任的对外担保事项(有关担保事项公告见2002年6月28日及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进出口银行诉称:考虑到贷款项目存在各种问题以及二担保人在企业性质发生实质变更后,拒绝对原担保做出确认承诺、在贷款协议约定的提款期终结前,第一被告未办理财产抵押手续等理由,请求法院: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9,939,920元;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贷款利息812,773.79元(截至2002年7月30日);3、判令第一被告支付项目承担费133,197.97元;4、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1,2,3项请求各承担50%连带责任;5、要求三被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2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于2003年1月8日开庭审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诉北京新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借款纠纷一案,原华垦物资公司(现为本公司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4月19日为北京新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该担保系改制上市前签署、目前尚未解除连带责任的对外担保事项(有关担保事项公告见2002年6月28日及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诉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保证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3,520,939元(暂时计算到2002年9月20日)以及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2、第二被告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有关案件审理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