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6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来函,称其根据委托人指令,要求其履行股份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见《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补充报告》。
    根据新华信托提供的第3-127-5号《资金信托合同》显示,2003年10月20日,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源)与新华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新华信托代为持有本公司7105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8.17%。
    根据新华信托提供的第05-194号《备忘录》显示,2005年9月29日,新华锦源、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与新华信托三方签署了备忘录,新华锦源将其《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海淀科技,海淀科技同意受让并承担《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全部权利和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付信托本金、费用、报酬以及授权新华信托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等。
    另外,公司于2006年11月21日收到新华锦源对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及决议发表的声明,称:"我公司(新华锦源)是中农资源7105万股法人股份的实际持有人,是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华信托是我公司的委托持股人。按《信托法》的规定及我公司与新华信托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新华信托参加股东大会及在股东大会上所做出的表决均应经过我公司授权,未经我公司授权在股东大会上做出的表决是无效的。新华信托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未通知我公司,亦未获得我公司的任何授权及书面意见,因此我公司特声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我公司的权益,该大会上所形成的任何决议均为无效,我公司不予认可。"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