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710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17%)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的有关股权转让事宜按照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了公告(详见2004年2月25日、5月14日、11月16日、11月19日上海证券报)。其中: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公告了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所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局产权函(2004)25号《关于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局的“复函”指出:同意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291号文的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4月24日。依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1号)第29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关注到:本公司至今尚未收到有关股东单位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过户的文件。
    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将予以密切关注,一俟有关股东单位或证券登记机构将有关进展情况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及时发布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