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4年6月23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通知,通知称,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三方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审查认定: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查明,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付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一万一千二百元的义务,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免除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剩余的担保义务,不足部分由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偿付。
    有关《债务重组协议》的详细情况详见2004年6月18日上海证券报关于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同意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议案”的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