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3年6月28日、7月16日公告本公司农牧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起诉书10份)。原告诉讼所涉借款本金3090万元,利息10,052,006.04元(截至2003年5月底利息)。
    对上述诉讼案件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认为如果能够妥善处理,将更好的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核了2003年7月14日收到的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001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69%)、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710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17%)联合提请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暂时利用部分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归还银行逾期贷款的提案》临时提案,同意提交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见2003年7月18日上海证券报),2003年7月30日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项临时议案(详见2003年7月31日上海证券报)。
    2003年7月31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签定《还款协议书》,约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至2003年10月10日前分四期偿付本息3190万元,其中:利息100万元,其他利息及违约金公司不再承担,自公司如期归还上述借款及本协议约定的利息后,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及所属北京农牧分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还款计划为:第一期偿还的金额为1000万元,在8月3日前付清;第二期偿还的金额为800万元,在8月15日前付清;第三期偿还的金额为800万元,在9月15日前付清;第四期偿还的金额为590万元,在10月10日前付清。
    至此,本公司农牧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予结案。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