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 甘肃天合律师 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01年12月16日召开的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新提案 的提出及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01年11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刊载的关于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召 开3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16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张严德 主持,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7人, 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明。 其所代表的股份为12007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4%,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股东或监事会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其中第六项、第七项审议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全数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决议均合法有效。
    
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夏桐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