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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荣华实业 项目:公司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1-11-07 打印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11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 事9名,实到董事8名,王宝玉董事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严德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公 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并相应增加了部分内容,修改内容附后(附件一)

    8票赞同 ,0票反对 ,0票弃权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将于2001年11月6日任期届满 ,为了优化董事会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健康、高速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征求股东单位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十一人组成, 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提名张严德、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程浩、王 森、何鹏举、李生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王森、何鹏举、 李生玉 为独立董事侯选人。

    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附后(附件二)。

    8票赞同 ,0票反对 ,0票弃权 。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协议的议案》

    会议决定与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协议》, 该协议为关联交易 协议,决定将其提交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有关本项 交易的详细情况请参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的《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杜建萍系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对此投票, 故实际参加投票的董事为6人。经投票表决:

    6票赞同 ,0票反对 ,0票弃权 。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肌醇项目募集资金投向收购甘肃省武威热电厂资产 的议案》

    会议决定与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 该协议为关联 交易协议,决定将其提交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有关 本项交易的详细情况请参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的《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杜建萍系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对此投票, 故实际参加投票的董事为6人。经投票表决:

    6票赞同 ,0票反对 ,0票弃权 。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发放董事报酬的议案》

    8票赞同 ,0票反对 ,0票弃权 。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会议时间:2001年12月16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议题

    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发放董事报酬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发放监事报酬的议案》

    6、审议《关于与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协议的议案》

    7、审议《关于变更肌醇项目募集资金投向收购甘肃省武威热电厂资产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2001年12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代表人出席。

    (五)参加会议办法:

    1、登记办法:法人股东持单位介绍信、股东帐户卡、 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 人身份证到本公司登记;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出席者 须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 登记。

    2、登记时间: 2001年12月10日、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8:00, 逾期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甘肃省武威市东关街荣华路1号公司证券部

    4、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六)联系办法:

    电话:(0935)6151222

    传真:(0935)6151333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东关街荣华路1号

    邮编:733000

    联系人:刘永、卢俊

    (七)其他事项

    公司将于12月15日下午14:30-18:00召开股东交流会,组织参观企业, 欢迎广 大股东积极参与。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3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公 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并相应增加了部分内容。

    1、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1)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淀粉及其副产品、饲料、包装材料、塑料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建筑材料、 农副 产品的批发零售(不含粮食批发),农业种植、养殖; 本企业及成员企业自产产品 及相关技术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 部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均不含国家限制和禁 止的项目);玉米收购。”

    (2)原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 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 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 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3)原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事项的提案内容时, 对涉及章程第六 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 不 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4)原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 十五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或作出相应的反馈, 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 提议股东在报经中国证监会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 可以在 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 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5)原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在原定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 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6)原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 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7)原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 下所列事项的,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 核后公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 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 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8)原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修改为:“第七十一条 对于前条所述 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 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 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 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 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

    (9)原六十三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 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程 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0)原六十九条修改为:“第七十九条 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监事会提名。董事 候选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也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11)原第七十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 东大会对每一审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 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12)原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13)原第一百五十八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 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14)原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 非股东大会会议期间,董事 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 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15)原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 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 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2、增加了以下条款

    (1)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2)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3)第四十九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 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4)第五十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 再提出新的提案, 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 或推迟。

    (5)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 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驻兰州特派员办 事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第五十三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报中国证监会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7)第五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 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 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 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 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8)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中国证监 会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律师,按照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 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9)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 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 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10)第六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 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 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 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 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 应在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12)第七十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当 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13)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 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14)第九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15)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章程第五章新增第二节“独立董事”,原第二节“董事会”顺延为第三节。 新增的第五章第二节的内容如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16)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17)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18)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驻兰州特 派员办事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对当选独立董事的 独立性进行认定,符合担任董事条件但不符合担任独立董事条件的,可作为公司董事, 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19)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规定的最 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20)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1)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22)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 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5年。

    (23)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 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第一节有关董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如有不同之处,以本节为准。

    (24)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 代理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 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 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 提案内容。

    3、删除公司章程原一百一十四条,删除内容如下: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 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注:根据修改的内容对章程其他条款的序号作了相应的调整。

    附件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将于2001年11月6日任期届满 ,为了优化董事会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健康、高速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征求股东单位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十一人组成, 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提名张严德、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程浩、王 森、何鹏举、李生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王森、何鹏举、 李生玉 为独立董事侯选人。

    一、董事侯选人简历如下:

    张严德,男,现年40岁,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经济师。历获“全国乡镇企业家”、 “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家”、“全国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先进工作者”、“全国劳 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系中国 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理事、甘肃省九届人大代表, 具 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曾任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 董事长。

    严新林,男,现年43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会计师。 曾先后在甘肃省武威县财 政局、武威市政府办公室、武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工作, 后调入甘肃省武威淀粉厂 任厂长。曾获“甘肃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现任甘肃省武威 淀粉厂厂长、本公司副董事长。

    孙效东,男,现年46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工程师,兼职教授。曾在甘肃省武威 市六中任教,并在甘肃省武威汽车配件厂先后担任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副厂长等 职,后调入甘肃省武威淀粉厂任副厂长,2001年被甘肃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系聘 为兼职教授。现任甘肃省武威淀粉厂副厂长,本公司董事。

    卢万发,男,现年51岁,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工程师。 曾先后在甘肃省武威县二 轻局、武威市乡镇企业局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后调入甘肃省武威饴糖厂任厂长。 曾 获“甘肃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现任甘肃省武威饴糖厂厂长,本公司董事。

    严其林,男,现年46岁,中共党员 ,中专文化。曾在甘肃省武威县高坝中学任教, 并先后担任甘肃省武威县高坝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经委主任, 后调入甘肃省武 威塑料农膜厂,先后担任副厂长、厂长等职。现任甘肃省武威塑料农膜厂厂长,本公 司董事。

    张百生,男,现年47岁,中共党员,中专文化。于1973年入伍, 复员后分配至甘肃 省武威县高坝乡人民政府任武装干事、经委副主任等职, 后调入甘肃省武威塑料农 膜厂担任副厂长。现任甘肃省武威塑料农膜厂副厂长,本公司董事。

    杜建萍,女,现年31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会计师。 毕业后分配到甘肃省武威 荣华工贸总公司先后担任会计、财务处长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程浩,男,现年28岁,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项目经理,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二、独立董事侯选人简历

    王森,男,现年39岁,大学文化,证券业律师。曾就职于甘肃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 理处,现任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获“2000 年度甘肃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 工作者”。

    何鹏举,男,现年36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就职于 甘肃第五会计师事务所、甘肃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兰州正邦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甘 肃励致会计师事务所副经理、副主任会计师。

    李生玉,男,现年38岁,大学文化,律师, 曾任甘肃省武威地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律师,现任武威纵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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