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4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5月30日
    ●除息日:2005年5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10日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现将有关派息办法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4年末总股本15,67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7,025,000.00元,占本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总额的78.27%,剩余13,052,677.37元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5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桂东电力"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人民币0.30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4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5月30日
    2、除息日:2005年5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10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5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桂东电力"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
    咨询电话:0774-5297796 0774-5285255(传真)
    联系人:陆培军
    六、备查文件: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