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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3-13 打印

    致: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 定,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桂东电力”)的委托,指派王晓东律师出席桂东电力于2001年3月 12 日召开的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提出 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桂东电力董事会于2002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 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 程、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作了公告。

    桂东电力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贺州市平安西路12路公司本 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题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本律师认为,桂东电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桂东电力现行章程。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名册及股东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出席股东大会的6名股东均为桂东电力截止登记时间的在册股东, 授权及代理 关系有效。

    本律师认为,出席桂东电力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出席资格的有效性。

    (三)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公告的议题外没有新增议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桂东 电力现行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桂东电力现行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提出新 议案的股东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 桂东电力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晓东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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