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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项目:公司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2-02-08 打印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桂东电力”)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2月6日在广西梧州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温昌 伟先生主持。应到会董事9人,实到会董事8人,1 名董事出差已委托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4名监事和1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本届董事会提名温昌伟、刘世盛、李志荣、 邹永煜、廖成德、张雄斌、刘华芳、陈其中等8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以上8位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本次会议未能 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增补2名以上独立董事为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成员。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及任职承诺附后。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一)拟变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变更的项目为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原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投资 4815万元,用于建设合面狮水电厂调峰机组工程(一期2万千瓦)”。

    (二)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合面狮水电厂调峰机组工程(一期2万千瓦)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时间为1997年7 月,当时公司电网内确实存在峰段电力供应不足的矛盾,峰段电力缺口较大。但公 司申请上市期间的2000年底,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在贺州市建设220KV输变电工程, 该工程已于2001年9月28日竣工投产,向公司的西湾110KV变电站和八步110KV 变电 站送电。这一重大变化改变了公司的供电紧张状况,电网和峰时段电力供应不足的 状况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电源供给和送电能力大大增强。此外,由于合面狮水电 厂调峰机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其所发的电成本较高, 而公司向广西区电网购电和 拟建设的四个项目比开发建设合面狮水电厂调峰机组项目成本更低、效益更好。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决定对该项目予以变更,把相应的资金投入到仍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而且急需马上投资的四个电力建设项目。 本次项目变更涉及金额为 4815万元,占实际募集资金总额37845万元的12.72%。

    公司董事会认为,拟建设的四个项目仍为电力主营业务,主要是考虑项目的轻 重缓急,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网架结构,更好地实施西电东送战略,更快和更 有利于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

    (三)拟建设的项目

    变更的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

    1、投资1973.42万元,用于建设西湾110KV输变电二期工程;

    2、投资961万元,用于建设西湾变电站至富川县110KV输电线路工程;

    3、投资672万元,用于建设贺州220KV变电站至西湾110KV变电站的110KV 输电 线路工程;

    4、投资1315万元,用于建设贺州220KV 变电站至本公司八步 110KV 变电站的 110KV输电线路及八步变电站改造工程。

    以上四个项目总投资为4921.42万元,公司将全部以募集资金投入。

    (四)拟建设的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西湾110KV输变电二期工程;

    项目总投资:1973.42万元;

    项目建设规模:安装一台主变压器5万KVA和增加110KV、35KV和10KV 进线和出 线及相关附属设备;

    项目立项批复:贺地计规[2001]88号和桂计能字[1997]299号(立项)、 桂水 技[2000]10号(初设)、桂计能源[2001]17号(可研);

    项目建设目的:本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之一的西湾110KV 输变电工程(一期)于 2001年底投产。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已在贺州市建设220KV输变电工程, 向西湾和 八步110KV变电站送电。西湾110KV变电站一期工程设计容量仍不能满足要求,因此, 建设二期已经可行而且十分迫切。

    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工期约7个月。 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可实现销 售收入2561万元,利润总额521.19万元。按项目经济寿命周期20年测算,年平均供 电量约为28549万千瓦时,年均销售收入8609万元(综合售电价按0.33元/KWH计算, 不含税),年均利润总额1753万元,投资年平均利润率26.30%,财务内部收益率22. 07%,投资回收期7.95年(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率5.3245%/!')63年计算)。

    2、项目名称:西湾变电站至富川县110KV输电线路工程;

    项目总投资:961万元;

    项目建设规模:架设110KV输电线路41.944公里;

    项目立项批复:贺地计规[2001]87号和桂水电技字[1996]55号;

    项目建设目的:该项目作为西湾110KV输变工程的配套工程而建设, 目的是增 加向富川县送电能力;

    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工期约6个月。 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可实现销 售收入1505万元,利润总额118万元。按项目经济寿命周期20年测算, 年平均供电 量约为17700万千瓦时,年均销售收入5666万元(综合售电价按0.33元/KWH 计算, 不含税),年均利润总额444万元,投资年平均利润率30.90%,财务内部收益率18 .07%,投资回收期9.07年(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率5.3245%/!')63年计算)。

    3、项目名称:广西自治区电网贺州220KV变电站至西湾110KV变电站的110KV输 电线路工程;

    项目总投资:工程总投资672万元;

    项目建设规模:架设110KV线路双回路,单回路长15.62公里,设计双回线路输 送容量为120MV;

    项目立项批复:贺地计规[2001]10号(项目建议书)和贺地计规20012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目的:该项目作为广西区网220KV输变电工程和西湾110KV输变电工程 的配套工程而建设,目的是增加本公司西湾110KV变电站的供电能力, 确保本公司 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同时满足附近旺高工业园的生产和生活用电需要。

    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工期为5个月。 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可实现销 售收入1867万元,利润总额218万元。按项目经济寿命周期20年测算, 年平均供电 量约为12179万千瓦时,年均销售收入3903万元(综合售电价按0.35元/KWH 计算, 不含税),年均利润总额540万元,投资年平均利润率53.80,财务内部收益率 37 .45%,投资回收期5.56年(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率5.3245年计算)。

    4、项目名称:广西自治区电网贺州220KV变电站至本公司八步110KV 变电站的 110KV输电线路工程;

    项目总投资:1315万元,其中线路投资684万元,八步变电站相关设备改造631 万元;

    项目建设规模:架设110KV线路双回路,单回长15.03公里,设计双回线路输送 容量为120MV,同时对八步变电站主变及监控保护进行改造;

    项目立项批复:贺地计规[2001]8号(项目建议书)和贺地计规[2001]21 号( 可研报告);

    项目建设目的:该项目作为自治区电网贺州220KV 输变电工程的配套项目而建 设,目的是为了增强公司整个网架的安全、可靠性,增加送电能力,更好地向本地 区和广东有关地区送电。

    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工期为6个月。 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可实现销 售收入1867万元,利润总额218万元。按项目经济寿命10年测算, 年平均供电量约 为14952.4万千瓦时,年平均销售投入5076.3万元(电价按0.35元/KWH计算, 不含 税),年均利润592.4万元,投资年平均利润率45.05%,财务内部收益率24.45% , 投资回收期6年(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率5.3245年计算)。

    (五)新项目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1、 项目优势:本次建设的四个项目均为能源基础产业和公司主营业务项目, 优势明显。工程工期短、见效快,平均工期只有6个月即可产生效益, 而且四个项 目平均年投资利润率较高,效益稳定,市场前景较好,对完善公司的网架结构、 发 展壮大主营业务、扩大送电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十分重要,将为公司进一步实施 西电东送、提高经济效益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拟立即对其投资。

    2、风险分析:四个项目均为新建设工程, 其效益分析主要是建立在本公司用 户对电力的使用程度基础上的,即项目的效益取决于用户和负荷的发展等,因此存 在以下风险因素:

    (1)经济景气周期的影响

    电力需求受国民经济总体需求状况及经济循环周期影响较大,经济不景气时, 对电力总体需求会下降,一定程度影响公司的电力销售,进而影响上述项目的生产 经营。

    (2)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

    公司电力销售主要为广西桂东区域及广东罗定市、郁南县,受该地区经济发展 状况与发展速度、工业企业用电量及居民生活用电量的制约,将对上述项目的经营 产生一定影响。

    (3)受用电客户和负荷发展的影响

    公司电网内用户需向公司电网购买电力,目前销售用户主要包括直供用电企业 及县(市)级电力公司,如主要用电户用电量减少或者其他负荷无法进一步开拓, 将会影响上述项目的经营状况。

    (4)受电价价格的影响

    由于电力工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电力销售价格要经物价部门批准。 当本公司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时,如发生购电价较高而售电价较低的情况,将会影响 上述项目的经营效益。

    (5)受安全因素的影响

    上述项目均为供电设备,其生产安全主要取决于设备状况的好坏以及管理情况 等,如果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会影响电力输送及销售。

    3、针对上述风险因素的对策:

    (1)加强对国民经济景气状况的追踪了解, 针对国家经济总体需求变化趋势 及市场景气情况及时调节发供电经营计划。

    (2)面对今后可能增加的电力需求,将加强电力市场预测, 积极开拓电力市 场,扩大用户,特别是进一步开拓毗邻的广东市场,加大西电东送力度。

    (3)公司电网覆盖面宽且完整,多年来已形成较稳定的用电客户群体, 今后 将利用电网结构优势、管理和成本优势,灵活运用价格策略,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加强营销管理,将市场开发、培育长期稳定的客户队伍作为长期经营战略。

    (4)当经济环境变化及供电成本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 物 价水平及用户的承受能力,积极向物价部门申请调价,保持合理电价,确保项目效 益不受大的影响。

    (5)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严密的生产安全系统, 将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控, 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参股“郁南县南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的议案

    (一)拟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名称

    投资参股设立广东“郁南县南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桂公司”)。

    (二)投资“郁南县南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来源

    由于公司股票发行时有1.3884亿元作为补充流动资金, 但公司近来加大了电费 催收力度,资金回笼较快,原来流动资金紧缺的状况大大缓解,流动资金较为充裕。 为充分利用资金,使流动资金产生更好的效益,董事会拟把原以自有资金4325万元 参股投资“郁南县南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资金全部改由募集资金中补充流 动资金部分投入。

    (三)控股方广东郁南县供电实业公司(简称“实业公司”)概况

    1、简介:实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现注册资本1885万元,法定代表人叶荣春, 经营范围为电力供应和管理,经营主体为原广东郁南县农电总站和郁南县供电局。

    2001年11月28日,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政府以郁府函[2001]46号文决定把郁南县 农电总站和郁南县供电局的全部资产、人员及相关业务全部并入郁南县供电实业公 司,由实业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与桂东电力成立新公司。原实业公司有职工405人, 拥有18个供电所,110KV变电站3座,35KV变电站5座,110KV输电线路106.4 公里, 35KV输电线路193公里,10KV线路1220公里,低压配电线路2216公里, 配电变压器 914台,主变容量为13.14万KVA,用电户97089户,已形成全县35KV输电线路初级环 网,2000年实现供电量1.32亿千瓦时,销售收入6010万元。

    2、实业公司财务情况

    实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是郁南县最优质的资产之一。经郁南县西江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01年10月31日,实业公司评估前的资产状况为:总资产 27,108万元,总负债14,754万元,净资产12,354万元。

    3、实业公司与桂东电力成立南桂公司的原因

    ---实业公司管理上有待进一步规范化,经济效益增长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

    ---随着广东珠江三角洲产业的转移,郁南县作为广东的相对落后地区, 必将 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由于其资金短缺,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因此必须引进资金,开辟和建设工业开发区,为招商引资和进一步实施西电东送、 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四)设立南桂公司方案

    1、方案的提出:

    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条件下,为充分开发西部资源和开拓电力市场, 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政府以郁府函[2001]46号文决定把广东郁 南县供电局和郁南县农电总站的全部资产并入广东郁南县供电实业公司,并以郁府 函[2001]47号文同意其进行重组,由实业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剥离其不良资产,以 其经评估确认后的电力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与桂东电力共同设立南桂公司。在 此情况下,设立南桂公司既是郁南县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桂东电力抓住机遇进一 步开拓广东电力市场、谋求长远发展的需要,是一次双赢的合作。

    2、方案简介:

    (1)由实业公司与桂东电力共同出资, 在广东郁南县注册成立“郁南县南桂 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即南桂公司),双方按各自占南桂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 的权利和义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为此,投资双方商定聘请了广东郁南县西江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广东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实业公司以2001 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经郁南县人民政府及投 资双方同意,决定对实业公司的不良资产(包括部分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进行剥 离,该不良资产留存于实业公司,不进入南桂公司,实业公司仅以截止2001年10月 31日经郁南县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郁西江会所[2001]审字第41号)、 经广东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云资评字[2001]第461 号)并经郁南县 国资局确认(郁国资确字[2001]03号)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价人民币8033万元作为出 资,相关负债1.4899亿元也一并进入南桂公司;桂东电力则以人民币现金4325万元 出资。双方具体出资及股本结构为:南桂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其中 实业公司投入的股本金为6500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65%,其余1533(万元进入 南桂公司资本公积;桂东电力投入的股本金为3500 万元, 占南桂公司注册资本的 35%,其余825万元进入南桂公司资本公积。

    南桂公司成立后,实业公司的供电所、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等经营性净资产和 相关负债及主营业务、用电户等进入南桂公司,南桂公司将成为郁南县唯一的电力 供应和电力管理企业,实业公司只负责剥离不进入南桂公司资产的管理和相关股权 管理工作。

    桂东电力原一直向实业公司供电,实业公司与桂东电力是电力买卖关系;南桂 公司成立后,桂东电力只向南桂公司售电,与实业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2)南桂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方式:

    主营业务:郁南县全县电力供应和管理,郁南县工业开发区的建设及电力供应 管理,电力投资开发等;

    经营方式:电力直供、零售,电力服务以及控股、参股投资等;

    (3)南桂公司以扩大电力主营业务、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进一步实施西电 东送、实现效益最大化。

    3、方案的必要性:

    桂东电力和实业公司均为以电力供应为主营业务的电力企业,设立南桂公司既 是桂东电力进一步开拓市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需要,也是形成以资产为纽带、 巩固市场的需要,同时还是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利用资源、谋求不断发展和进一步 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4、成立南桂公司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1)优势分析

    --南桂公司成立前,实业公司已拥有较为完整的供电网络,全县已形成以35千 伏输电线路环网运行,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和实力,拥有110千伏、35千伏及10 千伏 等变电站8座及输配电线路3735.40公里,用电户97089户,2000年供电量1.32 亿千 瓦时,销售收入6010多万元。桂东电力近几年一直对其供电,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 的合作关系,与其进行资产重组成立南桂公司,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进一步实施西 电东送,提高双方的经济效益。

    --南桂公司成立后,郁南县人民政府将对新公司大力扶持,给予政策上诸多优 惠;同时,郁南县政府已制定和颁发了多项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到当地工业开发区 投资办厂,给南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桂东电力凭借上市公司在人才、技术、管理及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和拥有全国 水利系统最完整的地方电网的优势,对南桂公司提供各方面的支持,确保其持续健 康发展。

    (2)风险分析

    --由于本方案涉及的是能源基础产业,风险极小,除一般常规风险外并无行业 特殊风险。

    --因南桂公司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到郁南县工业开发区建设以吸引外资,新投入 的资金能否产生良好的效益,一方面取决于对周边地区供电市场的开拓和郁南县用 电的增长,另一方面取决于开发区企业的用电情况,故此风险将成为本方案的主要 风险。

    (3)风险控制

    --确保郁南县政府对开发区的电力、土地、有关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 实到位,努力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制定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责权利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规 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与目标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使风险得到控制;

    --充分发挥桂东电力的管理等各方面优势,对南桂公司供电业务进行整治,努 力降低成本费用;

    --做好服务工作,特别是协助郁南县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争取更多的企业 到开发区投资办厂。目前,该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已有多家大的用电企业与南 桂公司签定了用电意向书。

    --以短、平、快项目和长远发展项目相结合为战略,努力扩大市场份额,确保 桂东电力有良好的回报。

    5、经济效益情况

    在目前还没有确定新公司供电量有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对于桂东电力的投资 回报只能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测算。南桂公司成立后,预计桂东电力2002年可获得 净利润302.75万元,当年投资回报率为7%,2002-2006 年五年内预计年平均投资回 报率为12.42%,投资回收期为6.5年。如果能够引进大的用电负荷以及能够开拓周边 电力市场,则经济效益更为显著。

    (五)南桂公司发展前景及对桂东电力的影响

    1、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南桂公司以供电为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也与桂东电力的主营业务相一致;南桂公司将面临着良好的 发展机遇,也给桂东电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2、 郁南县政府对南桂公司给予大力扶持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 商特别是用电大户到当地开发区投资办厂,给南桂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能 够有利于桂东电力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3、投资参股该项目不会对桂东电力的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六)方案的实施

    为尽快完成南桂公司的组建工作,尽早发挥效益,桂东电力先以自筹资金投入 完成南桂公司注册成立(有关情况详见2002年1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公告),本次投资待桂东电力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后再以募集资金中的 部分流动资金4325万元作为南桂公司的投资。

    南桂公司已于2002年1月11 日完成了工商登记注册及公司成立等工作并开始正 式运作,桂东电力已按照双方协议派出三名高素质的人员出任新公司的董事、监事 及管理人员,对南桂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运作,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桂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 议案

    成立新公司方案:拟由桂东电力作为主要出资人,与宋洪洲以及杨小飞两位电 子铝箔专家共同出资在原贺州市宏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重新注册成立“桂 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即新公司),新公司拟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其 中桂东电力拟以自有资金现金约3640万元出资,约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91%, 控股 新公司;宋洪洲和杨小飞两位电子铝箔专家以技术和现金17.28万元出资,共约占新 公司注册资本的9%。新公司成立后,拟投资5319.94&万元建设20条年产100万m2 的 中高压腐蚀、化成电子铝箔生产线项目,股东出资投入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新公司 向银行贷款解决。新项目待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董事会另行公告。

    宋洪洲和杨小飞两位专家原曾分别在广东佛山市日丰电子有限公司和贺州市宏 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与桂东电力没有关联关系。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的规定,现拟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一章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1998 114号文《关于同意设立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 立;于1998年12月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第一节增加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原章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顺延为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第一节,原章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原章程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原章程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其中增加第(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该条原第(七)项、第(八)项顺延为第(八)项、第(九)项。

    原章程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原章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 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 赔偿的诉讼。

    原章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顺延为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二条。

    原章程第二节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第(一)项修改为:董事人 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六)项修改为: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 面提议时。

    原章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 出决议。年度股东大会和按第四十五条规定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 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八)需要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 对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第四十五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 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

    (四)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 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 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 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六)提议股东在收到董事会决定不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 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或者自行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应当在自收到董事会 决定不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提议股东应当将自行召开股东大会 的决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在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八)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 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 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 者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九)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后由提议股东主持会议;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 具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切 实履行职责,会议召开程序按照本章程规定执行。

    原章程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原章程的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 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增加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 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原章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删除原章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原章程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五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 按照本章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原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增加第五十八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 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公告。否则, 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日的间隔时间。

    增加第五十九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前或者当会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将提案递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日提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否则不得列为股东大会提案。

    增加第六十条:对于前条所述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决定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对于提案中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董事会有权做出决定,但决定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时, 应当征得原提案人的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主持人可提请股 东大会做出决定。

    原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原章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 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程序要 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增加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依照第四十六条规定产生的主持人主持,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增加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必须按照会议召开通知公告中确定的会议召开时间 和地点进行,不得临时变更。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截止于会议召开的时间,迟到者即丧失本次会 议的表决权,但可入场旁听会议。

    增加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下列人员应当出席会议:

    (一)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二)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公司监事会成员;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聘任出具该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的律师。

    公司董事会可以邀请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政府部 门、公证机关、相关媒体的有关人员参加股东大会。

    增加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 股东自行承担。

    增加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增加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增加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 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 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增加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增加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增加第七十三条: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增加第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将该意见予以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的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合法性;

    (四)审查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 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 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公证。

    原章程第四节改为第五节

    原章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一条。

    增加第八十二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对涉及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提 案内容不得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增加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原章程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条。

    删除原章程第七十四条。

    增加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 决结果以及聘请律师的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增加第九十二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五章第一节,原章程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八 条。

    增加第二节独立董事

    增加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增加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聘任独立 董事。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 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增加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增加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前款内 容。

    增加第一百一十五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员办事处及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增加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 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 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增加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规定最低要 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增加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增加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增加第一百二十一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材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增加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增加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增加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发的风险。

    原章程第二节董事会顺延为第三节。

    原章程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原章程第九十一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由八至十五人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独立董事二至五人。

    原章程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删除原章程第九十三条。

    原章程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九条顺延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

    原章程第一百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五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二分 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经理提议时。

    原章程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定,但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 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原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九条顺延为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 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应推行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度,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当董事会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 表决权。

    删除原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增加第一百四十四条: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增加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增加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增加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增加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增加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增加第一百五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顺延为第四节。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顺延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有必备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 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 及董事会印章,保管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上 市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 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上市公司全体董 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 八条。

    删除原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原章程第一百九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三条顺延为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二 条。

    原章程第六章及其它章节条款凡涉及“经理”、“副经理”称谓的全部改为“ 总裁”、“副总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班子称谓变更的议案

    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经营班子的称谓将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改 为总裁、副总裁。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已满,拟聘任温昌伟先生为公司总裁人选,刘世 盛、邹永煜、邱道良、张雄斌等四位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人选,刘世盛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人选,以上人选简历附后。以上人选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聘任后任职。

    以上一、二、三、五项议案需经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时间:2002年3月12日上午9时,会议时间预计1天。

    2、会议地点: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3、会议议程:(1)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 )审议关于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参股郁南县南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3 )审议关于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出席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02年3月7日收市,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本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5、会议登记办法:

    凡符合上述资格的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 东代表另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于2002年3月8日到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桂 东电力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贺州市以外的股东可邮寄或传真办理。

    6、联系事项:

    联系地址: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世盛陆培军

    电话:(0774)529779652978815283977

    传真:(0774)5283343 5285255

    邮编:542800

    7、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日期:

    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简历。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承诺。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6日

    附件: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

    (1)董事候选人:

    温昌伟先生,51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经济师。曾任贺州地区电业公司办公 室主任、企管办主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梧州大酒店党总支书记兼副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水 利经济先进工作者、广西劳动模范、广西优秀经理等荣誉称号,具有丰富的企业经 营管理经验。

    刘世盛先生,44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曾任合面狮水电厂生 产技术科电气专职技术员、检修车间主任、生产技术副厂长、厂长兼党委副书记, 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邹永煜先生,53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高级工程师,先后任广西钟山县小 水电公司副所长、副经理、钟山县电力公司经理、贺州地区电业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李志荣先生,53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政工师,先后任玉林军分区北流县 中队副指导员,北流县武装部、贺县武装部干事、参谋,贺州地区电业公司保卫干 事、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现任贺州地区电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和本公司董事。

    廖成德先生,51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政工师,曾任富川县委常委、人武 部部长,现任贺州地区电业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

    张雄斌先生,32岁,大学文化,在读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湖北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湖北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等职,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刘华芳先生,43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工程师,曾任贺州地区电业公 司供电所副所长、贺州地区电业公司工会主席,现任本公司董事、广西桂能电力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昭平水电厂党总支书记、厂长。

    陈其中先生,37岁,大学文化,工程师,曾任贺州地区电业公司电试所所长、 广西桂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昭平水电厂副厂长、贺州地区电业公司中胜火电厂总工 程师室副主任、贺州地区电业公司总工程师室主任、本公司生产技术部副经理、合 面狮电厂副厂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合面狮水电厂厂长。

    (2)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温昌伟先生,简历见上。

    刘世盛先生,简历见上。

    邹永煜先生,简历见上。

    张雄斌先生,简历见上。

    邱道良先生,55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先后任钟山县小水电 公司副经理、经理、贺州地区电业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承诺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承诺

    本人兹作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现公开承诺:

    本人接受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本人完全清楚并了解该 公司董事职责,保证公开披露的本人的资料真实、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本人亦完全明白作出虚假承诺可能导致的后果。

    如果得以当选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本人将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承诺人:温昌伟、刘世盛、李志荣、邹永煜、

    廖成德、张雄斌、刘华芳、陈其中

    20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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