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日前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1〗100 号文件“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简称“ 通知”),该《通知》第二条(四)第4款规定“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规定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 发〖2001〗7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 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2000〗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 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七条第(二十一)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 企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 业所得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和国务院的《通知》规 定,本公司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