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29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额433,641,2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428%,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建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就董事会的各项提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通过了下列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 t t p:// w w w. s s e. c o m. c n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433,641,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433,641,289股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授权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六亿元整,并在授信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具体贷款事宜。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433,641,289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433,641,289股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合资成立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 M D I项目的配套港埠公司的议案》;
    详细内容可参见公司临2004-13号公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433,641,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433,641,289股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广亮先生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
    认为本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律师同意将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