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04年9月16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丁建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公司6名监事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法定人数。会议经审议通过《关于调减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MDI项目的配套热电项目的委托贷款额度及对该配套项目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参见公司临2004-08号公告),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 M DI项目的配套热电项目即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榭热电”)一期工程项目的部分建设资金4亿元人民币,由我公司采取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直接贷给“大榭热电”。截至目前,本公司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已经向“大榭热电”发放委托贷款2亿元人民币,由于子公司“大榭热电”在银行的贷款申请工作取得进展,已向银行取得了2亿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本公司决定取消给“大榭热电”剩余的2亿元委托贷款,由“大榭热电”各股东单位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大榭热电”自行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大榭热电”首先申请的项目贷款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由于本公司占“大榭热电”注册资本的51%,因此本公司决定按照出资的比例对“大榭热电”提供1.02亿元的贷款担保,该项目所需的其它资金,待“大榭热电”向银行取得新的贷款额度后再另行担保。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