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二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及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参见临2003-08号公告、临2003-11号公告),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M DI项目部分资金需要向银行贷款,于2004年8月24日向中国银行烟台分行贷款1亿元人民币,期限8年,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于2004年8月27日向中国银行北仑支行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5年,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另外随着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M DI项目的进展及近几年生产规模的高速膨胀及相应配套项目的实施,为解决流动资金需要,公司于2004年8月19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截至到目前,包括以前年度公司累计贷款7.04亿元人民币,今年发生贷款5.8亿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