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参见公司临2004-08号公告),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委托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向公司控股的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1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3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截止到目前,公司共发生委托贷款20000万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