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7日,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宁波中信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应到监事7名,实到6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由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2年度《审计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通过对本年度公司各方面的考察,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现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通过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检查,认为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基本一致,只有两个项目的部分资金以及项目的节余资金变更了用途,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披露义务(详见2002年4月2日和6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在项目变更的审议过程中,公司监事列席了相关董事会,旁听并参与了所有募集资金变更议案的讨论,监事会认为,《关于变更年产4万吨MDI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及配套资金项目的部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公司铁路专用储运系统的议案》董事会已按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履行了披露义务,之后又按照募集资金变更程序进行了讨论并提交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关于变更聚氨酯研究发展中心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董事会也作为募集资金变更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获得通过;年产4万吨MDI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MDA和液化MDI技术改造项目的部分节余资金的变更也按照规定程序提交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做了公告。上述项目的变更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通过对上述募集资金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了解和核实,认为变更中涉及的交易定价政策合理,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也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产生同业竞争。并且,监事会认为上述变更有利于公司降低投资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有利于公司当时"年产四万吨MDI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迅速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四)本年度内公司未发生收购、出售资产事项,监事会未发现公司有内幕交易的行为,也未发现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方遵循公平原则全面签订了关联交易协议,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程序合法,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