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9月20日发布2002年第38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进口产品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纯MDI)和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聚合MDI)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2年版)》中列为:29291030;382490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从公告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产品MDI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MDI产品是否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反倾销调查通常情况下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3年9月19日之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续到18个月,即于2004年3月19日前结束。
    此项调查由本公司提出申请。
    本公司是国内唯一生产MDI产品的企业,其产量为全国总产量的100%,MDI的生产和销售为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本案进行反倾销调查将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和影响。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