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 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任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审计机构以及支付报酬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2001年度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系 经2001年3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议,经2001年4月10日公司2000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续聘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规要求。
    二、公司在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时履行了以下程序:(1)、 公司在最大 范围内对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的审计费用进行了了解,特别是对山东省各上市公司的 审计费用进行了比较;(2)、 公司在对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的 审计工作情况以及该所的内部规范控制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后,根据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聘用决定,与该所签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约定书中 确定了支付该所的年度审计费用。(3)、 公司将年度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在董 事会上作了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向全体股东详细披露。我们认为以上 程序与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冲突。
    三、我们未发现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该所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 德和质量控制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有任何影响或试图影响该所审计独立 性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从该项业务中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继续聘请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的决定是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考虑该所以前的工作情 况等的前提下做出的,理由充分,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尹仪民 姜培维    2002年2月25日于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