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三)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5年11月3日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四)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11月2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0月31日-11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三种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建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8,469,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6%。
    参加表决的非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9,844,361股,占公司非社会公众股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1 %。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9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8,625,31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54.6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5 %。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4,957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0.2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股东共计36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456,633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1.9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4,753,72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52.5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情况见2005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公告的《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修订稿)。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18,469,680 210,801,906 7,417,341 250,433 96.49% 社会公众股股东 98,625,319 90,957,545 7,417,341 250,433 92.23% 非社会公众股股东 119,844,361 119,844,361 0 0 100.00%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投票情况 1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10,644,751 同意 2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4,848,632 同意 3 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4,345,288 同意 4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3,997,309 同意 5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3,284,979 同意 6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3,018,612 同意 7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3,000,000 同意 8 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2,833,950 同意 9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 2,685,202 同意 1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2,552,964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徐寿春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管理办法》、《网络投票指引》、《操作指引》、《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