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获悉:因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北站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29日将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150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5年3月29日至2006年3月28日。
    因沈阳商业城(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29日将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68010股予以冻结,轮候冻结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6万股,冻结期限为2005年3月29日至2006年3月28日。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