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获悉:因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讼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22日将被该院2005年1月11日冻结的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2868010股解除冻结;同时将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2000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5年3月22日至2006年3月21日。
    因沈阳商业城(集团)与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3月2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100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5年3月23日至2006年3月22日。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