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2003年9月26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300万股质押给华厦银行沈阳分行盛京支行,期限一年,已于2004年10月28日解除质押。2004年10月28日,沈阳商业城(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3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4.13%,质押给华厦银行沈阳分行盛京支行,质押期限一年,为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沈阳商业城(集团)已于2004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
    沈阳商业城(集团)给沈阳铁西商业大厦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沈阳铁西商业大厦未履行还款义务,沈阳商业城(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以沈法(2003)执字第1453号民事裁定书将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00万股予以冻结。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