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以下称集团)因给沈阳铁西商业大厦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沈阳铁西商业大厦未履行还款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铁西法院)于2002年11月7日将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35万股予以冻结,详情请见2002年11月7日刊登于中证报、上证报上的公告。
    2003年10月20日,铁西法院将冻结的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35万股予以解除,并将其中的160万股国有法人股过户给上海锋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20日,铁西法院以沈法(2001)执字第1842号民事裁定书将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275万股予以冻结,集团对此提出异议,铁西法院受理集团异议,并部分采信后,于2004年4月21日将冻结的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275万股予以解除,同时将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235万股予以冻结,期限为2004年4月21日至2005年4月20日。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