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8月25日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通知,现将控股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公司国有法人股95768010股,占股本比例为53.76%)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冻结情况公告如下:
    沈阳商业城(集团)因给沈阳市第一百货商店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沈阳市第一百货商店未履行还款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于2001年12月3日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270万股被冻结,详情见2002年2月28日中证报、上证报刊登的公司2001年度报告。
    至2003年6月5日,因上述股权冻结期限已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辽法执字第27号]将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350万股予以冻结。
    沈阳商业城(集团)因给沈阳铁西商业大厦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沈阳铁西商业大厦未履行还款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将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335万股予以冻结。详情见2002年11月7日刊登于中证报、上证报上的公告。
    沈阳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7日以[沈法(2001)执字第1482号]民事裁定书将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冻结145万股,冻结期限为2003年8月7日至2004年8月6日,期限为一年。
    至此,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被冻结830万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