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政企函字【2001】3 号《关于确认上市公司继续享受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函》的精神,我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先按33%征收,再返还18%(实征 15%)的优惠政策将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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