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以下简称“商业城”)分别于2000年4月3日、2000年4月18日、2000年6月23日为沈阳铁西商业大厦(以下简称“铁厦”)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以下简称“铁西支行”)贷款提供担保,其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34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0年4月6日至2000年12月15日、2000年6月12日到2000年12月11日、2000年6月22日到2001年6月21日,期间铁厦归还了部分贷款及利息,尚余610万元贷款没有清偿。2001年3月铁西支行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以铁厦为被告的诉讼,同时诉商业城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4月16日、5月16日、4月13日分别作出(2001)铁经初字第222号、第223号、第22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铁厦承担偿还原告贷款余额及利息,商业城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铁厦未履行判决书指定的还款义务,铁西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2002年11月1日以沈法(2001)执字第1482号民事裁定,将商业城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335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另:沈阳铁西商业大厦(系本公司股东)因贷款被沈阳铁西区人民法院以(2001)铁经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承担还款本息之义务,并于2002年11月1日以(2001)执字第1482号民事裁定,冻结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股份432997股,冻结期限从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期限为一年)。
    本次公告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利润没有任何影响。
    根据实际情况,本公司暂停配股工作。配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待董事会研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