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商业城(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 股票承销保证金返还纠纷一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沈经初字第91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股票发行保证金一千零六十四万 六千一百元及上述款项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001年3月2日,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经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 冻结被告持有的本公司股权400万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