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丹东曙光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专用车公司”)日前收到辽宁省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丹国税发[2006]111号《关于印发〈丹东市国家税务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按照该文件精神,专用车公司仍属于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由主管征收局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为3.5万元;所得税实行税前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税前扣除;该政策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专用车公司执行上述政策后,预计2006年将对增值税上缴额不产生影响,将增加所得税上缴额200万元。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