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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G曙光 项目:公司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5-12-0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11 月30 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交易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0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进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499人,代表股份103826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09%。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498人,代表股份3407648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6.94%,占公司总股本的21.0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人,代表股份69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6%。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13人,代表股份3076791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34%,占公司总股本的1.9%。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085人,代表股份30999691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3.6%,占公司总股本的19.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03826482   99309737    4468645      48100       95.65
    流通股股东       34076482   29559737    4468645      48100       86.75
    非流通股股东     69750000   69750000          0          0         100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表决结果
    1            中国银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1440000       同意
    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30000       同意
    3                                钟育维    575000       同意
    4                                  周华    562438       同意
    5                                郑思荣    512500       同意
    6                                黄汇桃    408800       同意
    7                                徐凤珍    355000       同意
    8      内蒙古日信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3161       同意
    9                                白先福    330400       同意
    10                               侯秉戬    329910       同意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见证,律师见证意见如下: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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