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执一民字第28-1号文,因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2000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2%)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05年7月28日至2006年7月27日。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