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信息披露的有关工作岗位分工、责任人及工作程序, 确保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及时性,保证信息披露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规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 年修订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 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三条公司应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 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在指 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报送年度报 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 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四)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 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
    (五)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 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 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 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 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 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 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 对股东提 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况,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公告: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 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重要 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七)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八)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九)上市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十)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 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三)更换为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十六)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十七)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八)上市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十九)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二十)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披露
    第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 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 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 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上市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无论意 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 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 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 海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
    (二)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对外进行公告;
    (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