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5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所实施配股,配股保荐机构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鉴于天同证券已被齐鲁证券托管,经前期双方友好协商,终止双方签订的配股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书》,由其承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荐工作,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钱峰、曹巍两位先生担任本公司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