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桂政发[2001]100 号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 称“规定”)的通知,该《规定》第二条(四)第4款规定“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7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 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办发[2000]33号文《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 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七条第(二十一)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 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 所得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规定, 本公司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24日